(2013)碑执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高秀丽申请执行陈力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丽,陈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470号申请执行人高秀丽,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招商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陈力兰(曾用名陈兰),女,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高秀丽申请执行陈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已依据该协议履行完相应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