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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郭建平与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平,李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平,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海平,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郭建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郭建平同意李海平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不经评估、拍卖作价18万元抵偿给申请人,过户费用由被执行人李海平承担。下欠的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李海平共计给付8万元(其中2014年1月10日前给付40000元;2014年3月10日前给付40000元),被执行人李海平承担执行费318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