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民初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3237号原告:卢某。被告:黄某。原告卢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区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1993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黄雅倩。1993年5月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用凳子打伤原告头部、还将原告手指打成骨折,双方未能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12年5月6日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2年7月4日、2013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面对夫妻感情破裂的现实,原告离婚意愿坚决,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生育一女及原告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情况属实。但双方并非经他人介绍认识,而系自由恋爱。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没有将原告的手指、头部打伤。在婚后多年的夫妻生活中,双方有过口角,但不存在暴力。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为女儿着想,放弃离婚的念头。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二、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2012)台临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13)台临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7月4日、2013年3月6日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2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1993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黄雅倩。1993年5月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原告曾于2012年7月4日、2013年3月6日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分别于2012年7月26日、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台临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2013)台临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两次判决驳回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