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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全球琐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诚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全球琐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诚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新乡市全球琐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创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诚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309号。法定代表人:丁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玉,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乡市全球琐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全球琐公司)诉被告河南诚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且该证据在短时间内无法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赵爱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习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