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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区农业委员会与张某某农业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农业委员会,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州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农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委托代理人:韩xx,颍州区农业委员会职工。委托代理人:栾xx,颍州区农业委员会职工。被执行人:张xx,男,住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农业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阜州农(种)罚(2013)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阜阳市颍州区农业委员会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阜州农(种)罚(2013)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张xx罚款10000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农业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阜州农(种)罚(2013)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颍审 判 员  王玉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培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