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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玉桂,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永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及本案执行费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审 判 员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