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玉桂,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永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及本案执行费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审 判 员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