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何战荣与华伟中、陆阿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战荣,华伟中,陆阿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商初字第42号原告:何战荣。被告:华伟中。被告:陆阿大。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战荣与被告华伟中、陆阿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战荣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战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战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战荣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圣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