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徐文亭、徐西民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徐二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舞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3年11月10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徐二某,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3年11月10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徐二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阳、代理检察员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徐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徐XX利用其负责申报、领取和发放危房改造项目款的职务便利,经被告人徐二某许可,挪用本村2011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1000元用于个人承包的工程。2013年下半年,又经被告人徐二某许可,被告人徐XX挪用本村2012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37500元用于与被告人徐二某等人合伙承包的工程。该48500元公款于案发后归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徐二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85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徐二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XX、徐二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徐XX利用其负责申报、领取和发放危房改造项目款的职务便利,经被告人徐二某许可,挪用本村2011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1000元用于个人承包的工程。2013年下半年,又经被告人徐二某许可,被告人徐XX挪用本村2012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37500元用于与被告人徐二某等人合伙承包的工程。该48500元公款于案发后退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XX供述,我从2000年至今担任舞阳县太尉镇扁担徐村主任至今,负责本村的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2月份,2011年的危房改造款下来了,共计15000元,打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部分款项支付后,下余的11000元用于我个人承包村室的工程,当时给徐二某说了他也同意。2012年我村的危房改造项目申报了7户,2013年6月份我将7户的粮食直补本收过来,这7户的危房改造款共计50000元,分别打到他们的粮食直补本上,我将这50000元取出存到我个人的邮政银行卡上了。2013年7月份我支付部分农户款后下余37500元,我用于我和村支部书记徐二某、四组组长徐三某、我村村民徐四某建小学的工程。2、被告人徐二某供述,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由村主任徐XX负责。2012年初,我村的危房改造款批下来了,徐XX对我说,先使用一下危房改造款,用于我们几个维修村小学和建村室的工程,我就同意了,但要及时补上。到2013年6月份徐XX给我说,危房改造款下来了,有50000元钱,因为要支付我们建学校工程款,我先用一下,我表示同意。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其负责太尉镇2011年的危房改造项目款发放任务。扁担徐村的15000元是2012年腊月27或28给村主任徐XX存到其个人信用社账户上了,并电话通知了徐XX。4、证人郭某某、陈某某、徐五某、赵某某、丁某某、徐三亭:证明在2011年时,该几户村民修建房屋申请了房屋改造补助资金,后来知道该款项拨付下来。徐XX将村民的存折要走将房屋改造款取出挪用,问徐XX时才知道他承包工程用了。5、退款手续,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退到检察院48500元。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徐XX、徐二某犯罪时的年龄,与查证一致,无前科犯罪记录。7、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出具二被告人的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徐XX案发时担任舞阳县太尉镇扁担徐村村主任,徐二某案发时担任舞阳县太尉镇扁担徐村村支书。8、扁担徐村危房改造补助金额表,及相关农户粮食补贴存折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太尉镇扁担徐村危房改造款发放情况,及危房改造款被徐XX取出挪用的情况。9、案件侦破经过,证明被告人徐XX、徐二某系抓获归案的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徐二某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85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被告人徐XX、徐二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所挪用款项已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二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冯林海审判员 王德新审判员 刘琳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