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杨志寅刑事裁���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09号罪犯杨志寅,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09)沪高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10月19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志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