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翟想来犯抢劫罪、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想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63号罪犯翟想来,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以(2011)州刑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翟想来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翟想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想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翟想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想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