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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祁文田与王兴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祁文田,男,1955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兴田,男,1952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祁文田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兴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兴田主动向申请人祁文田偿还借款211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2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6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