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祁文田与王兴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祁文田,男,1955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兴田,男,1952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祁文田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兴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兴田主动向申请人祁文田偿还借款211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2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6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