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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X通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X通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永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1号原告深圳市天X通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军。被告深圳市永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象,广东君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748元。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货款金额:48748元。原告提交了采购订单、对账单、送货单和增值税发票,被告均予以认可。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货款48748元。案件受理费509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