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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赵中平与陕西正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平,陕西正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388号申请执行人赵中平,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正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敏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中平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碑执字第0238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费    建    国审判员 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