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深圳市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代表人蒋小奇,总经理。法定委托代理人李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LESLIEMANDELBAUM。委托代理人XX芳,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龙以及被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6年以来就有订单业务往来,主要承接被告的彩盒、彩页等包装盒的生产。原告根据被告2013年5、6、7月的订单履行了生产及送货义务,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且出具了出口商品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2013年5月份两笔货款、6月份三笔货款及7月份两笔货款,共计35084.08美元,折合人民币217521.3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上述货款美元35084.08元(按1:6.2汇率折合人民币217521.3元)及利息人民币5398.34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暂计至2013年11月30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并检验合格,共拖欠原告方货款35084.08美元属实,被告不及时支付货款是因为原告方在与被告合作期间存在虚报出口重量,和被告方出口报备的产品重量不符,导致海关因上述原因向被告征缴税款9万美元,另因货款纠纷原告还带了五六十人扰乱被告方生产秩序,导致了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方除折抵上述货款后,还应支付被告方赔偿款。对货款的利息部分被告认为合同无约定,应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时起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6年以来有订单业务往来,原告按照被告订单生产彩盒、彩页等物品及交货,被告方检验合格后支付货款,起诉时被告方仍拖欠2013年5月份两笔货款、6月份三笔货款及7月份两笔货款,共计35084.08美元。被告辩称双方在合作期间,因原告虚报出口重量导致被告被海关征缴税款9万美元,此外原告方还扰乱其生产秩序导致经济损失,但被告在举证期内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提出被告拖欠2013年5、6、7月份货款共计35084.08美元,被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遵从双方长期交易习惯,从货款结算的次月起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对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无约定,且原告方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货款为月结形式,故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1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美元的存贷款利率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美元利率无法确定,故本院以2013年12月6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0864元折算35084.08美元为人民币213535.74元,被告应以人民币213535.74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因原告虚报出口重量导致被告被海关征缴税款以及原告扰乱其生产秩序导致经济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5084.08美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213535.7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322元、财产保全费16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