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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高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姜维标与郁兆勤,金成花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标,郁兆勤,金成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高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姜维标,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建阳镇。被告郁兆勤,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金成花,女,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标诉被告郁兆勤、金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维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维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维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维标负担。审 判 长  罗海峰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