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资中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江海,谢英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保字第17号原告罗江海,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居民。被告谢英彬,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海与被告谢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江海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其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2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谢英彬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方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