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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创美名佳家具有限公司,刘阿海,刘梅冰,刘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664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潘慧盛,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展,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美名佳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阿海。被执行人刘阿海,男,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梅冰,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友强,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54-1号民事裁定书已分别于2013年2月13日和2013年1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美名佳家具有限公司、刘阿海、刘梅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2910.77元和利息24299.89元、罚息15136.51元、复利1582.99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2年2月14日,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刘友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美名佳家具有限公司、刘阿海、刘梅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友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美名佳家具有限公司、刘阿海、刘梅冰追偿。案件受理费7659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美名佳家具有限公司、刘阿海、刘梅冰、刘友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31589.16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俊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