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淑金申请宣告刘志和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淑金,刘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公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陈淑金,女,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刘志和,男,现住址不明。系申请人之夫。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淑金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1年4月被申请人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有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猴石村村民委员会及二十家子满族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已满两年。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志和失踪。经查,刘志和,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住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猴石村三组,现住址不明。系申请人之夫。2001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刘志和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某,现年10周岁。2011年4月,刘志和离家出走,后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刘志和离家出走后,女儿刘某某一直由母亲陈淑金抚养。刘志和与陈淑金共同财产有坐落在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猴石村三组的砖瓦房叄间,建筑面积72平米,1987年建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3年9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志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志和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淑金系刘志和之妻,系刘志和的利害关系人,刘志和自2011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现已失踪两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刘志和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陈淑金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志和为失踪人;确定陈淑金为刘志和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