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执民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樟莲与李正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樟莲,李正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遂执民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周樟莲(又名周樟连),农民。被执行人李正跃,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樟莲与被执行人李正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丽遂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樟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正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樟莲因本次交通事故赔偿款62860元及垫付的鉴定费1900元,合计6476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正跃的房产、工商等均无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正跃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支付本次赔偿款。现被执行人李正跃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樟莲申请(2013)丽遂执民字第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遂执民字第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毛哲民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