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钟珊珠、姜宏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珊珠,姜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特字第8号申请人:钟珊珠。被申请人:姜宏海。申请人钟珊珠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钟珊珠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长 崔 姗审 判 员 楼妙娥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