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段超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超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735号罪犯段超会,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超会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4日经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段超会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超会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3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超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系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罪犯,一次减刑的幅度不得超过一年,应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因其刑期止日为2014年11月6日,至本裁定裁定之日不足一年,故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超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