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信法朱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林雄文与李华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雄文,李华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朱民初字第1号原告林雄文。被告李华业。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雄文诉被告李华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李华业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案件标的物也去向不明,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的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雄文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雄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全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