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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浙江广天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广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庆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振立。上诉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8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注册机关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区划为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即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非龙湾区。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是温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鹿城。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注册地登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域属龙湾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