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吴孝兴与张新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兴,张新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9号原告:吴孝兴,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新奎,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兴诉被告张新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兴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孝兴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