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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吴孝兴与张新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兴,张新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9号原告:吴孝兴,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新奎,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兴诉被告张新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兴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孝兴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