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纲与被告赵紫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纲,赵紫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赵新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赵紫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纲诉被告赵紫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新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纲撤回起诉。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杰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