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异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茂庭与王金霞、祁明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明华,李茂庭,王金霞,孙钰谦,孟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异字第03号异议人祁明华,居民。申请人李茂庭,居民。申请人王金霞,居民。申请人孙钰谦,儿童。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孙月仓(系原告孙钰谦爷爷),男,194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德权,农民。本院在执行李茂庭、孙钰谦、王金霞与孟德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祁明华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祁明华申请称,赣榆县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茂庭等人与被执行人孟德权就(2011)赣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祁明华所���的位于赣榆县宋庄镇任庄村青罗公路两侧的楼房一套,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2)赣执字第3580号民事裁定书,立即中止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李茂庭、孙钰谦、王金霞申请时称,该位于赣榆县宋庄镇任庄村青罗公路两侧的楼房一套是属孟德权所有。被执行人孟德权未作辩解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李茂庭、孙钰谦、王金霞与孟德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李茂庭、孙钰谦、王金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了(2013)赣执字第3580号民间裁定书,查封孟德权所有的位于赣榆县宋庄镇任庄村青罗公路两侧的楼房一套。本院在执行中,异议人祁明华认为本院查封的财产是异议人所有的,故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是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归谁所有,涉及到财���权属纠纷,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异议人可通过诉讼确认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祁明华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长 熊传明执行员 成刚之执行员 庄文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