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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安立调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邦国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立调字第64号原告自贡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徐茜,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邦国,男,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邦国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杨邦国已经履行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贡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