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恒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黄章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恒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黄章仙,黄言飞,徐良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553-1号原告: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中克。委托代理人:黄立磐。被告:苍南县恒利纸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言楼。被告:黄章仙。被告:黄言飞。被告:徐良镓。关于原告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3)温苍龙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黄章仙名下的座落于龙港镇站前路1号及龙港镇华百广场菊园阁402室房屋各一间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黄章仙名下的座落于龙港镇站前路1号及龙港镇华百广场菊园阁402室房屋各一间的查封。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