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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38号原告张xx,女。被告李xx,男。原告张xx因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