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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曹晓婷与王新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婷,王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曹晓婷,女。被执行人王新兰,男。本案执行标的额98300元,已兑现20945元,余款因被执行人王新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