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荣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雯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荣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雯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60号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工路4号六层。法定代表人许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月姣、梁庭,均为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荣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环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雯晖。被告郑雯晖,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荣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雯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