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罪犯胡定华受贿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定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43号罪犯胡定华,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九监区服刑。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定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胡定华于2012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胡定华减刑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定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定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得一次季度表扬奖励、二次季度记功奖励、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定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定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如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