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孙岩与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周枫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岩,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周枫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银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孙岩,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曦,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河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枫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耀强,宁夏众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河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枫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枫山,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岩与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周枫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岩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周枫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对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周枫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岩撤回对被告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周枫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96元,减半收取592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248元由原告孙岩负担。审 判 长 安 宁代理审判员 万淑君代理审判员 曾琳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昭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