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长执民字第28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林锋,赵敏,王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长执民字第28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负责人沈耀辉。被执行人林锋。被执行人赵敏。被执行人王凌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湖长泗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锋、赵敏、王凌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锋、赵敏、王凌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锋、赵敏、王凌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峰、赵敏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皇家湾小区名邸苑5幢2-602室(产权证号00070323、共有权证号00005066)、装修及屋内相关物品(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义平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