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长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长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长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长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01元,减半收取63050.5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国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