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懿与何昆、付晓红、罗江县锦宏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懿,何昆,付晓红,罗江县锦宏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68号原告胡懿,男,1962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昆,男,1975年3月1日生。被告付晓红,女,1979年4月23日生。被告罗江县锦宏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万安建司院内A幢2-6-2号。法定代表人:何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懿诉被告何昆、付晓红、罗江县锦宏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懿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懿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负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交清。代理审判员 曹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