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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懿与何昆、付晓红、罗江县锦宏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懿,何昆,付晓红,罗江县锦宏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68号原告胡懿,男,1962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昆,男,1975年3月1日生。被告付晓红,女,1979年4月23日生。被告罗江县锦宏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万安建司院内A幢2-6-2号。法定代表人:何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懿诉被告何昆、付晓红、罗江县锦宏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懿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懿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负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交清。代理审判员  曹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