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小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小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67号罪犯宋小亮,别名宋阳。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小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小亮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10月16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该犯于2005年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小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