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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75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孟大伟,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晓,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某。原告黄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11月12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2013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大伟、覃晓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长春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