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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阿吾莫此歪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吾莫此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607号罪犯阿吾莫此歪,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7日作出(1999)凉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吾莫此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9日作出(1999)川刑终字第1031号刑事判决,罪犯阿吾莫此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于1999年9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4年8月30日止于2024年8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2010年5月4日、2012年1月17日分别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4469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2300号刑事裁定和(2012)成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1年8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阿吾莫此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