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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迁安市铁源炉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珍,迁安市铁源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512号申请人:李淑珍,农民。被申请人:迁安市铁源炉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迁安市铁源炉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7)安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7)安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