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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韩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3

案件名称

胡国闯与王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闯,王如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胡国闯被告王如东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