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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魏厚梅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博润苑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南山天利中央广场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厚梅,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博润苑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南山天利中央广场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6号原告魏厚梅,女,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桂林、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金尚路2388号。法定代表人AMITMIDHA,董事长。被告北京博润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4号楼29层3201。法定代表人王璐。被告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华强花园ABC裙楼一、二层部分。法定代表人孙为民。被告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南山天利中央广场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第三层。负责人陶京海。上列原告因与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549888.7)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厚梅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虹助理审判员 王  媛  媛助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颖欣(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