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阴韵诉李焕琴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安民初字第1号原告阴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维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7月份认识并订婚,并于1998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阴某某,现年20周岁;生一女孩阴某某,现年18周岁。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于2010年6月份离家出走,分居至今,故提起诉讼。被告未书面答辩。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阴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亦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儿子阴某某结婚时父母双方应尽到父母的责任。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阴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唐维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润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