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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李华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120号罪犯李华,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2009年10月22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9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1日止)。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三课”学习努力认真。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龙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