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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委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学义与吉林临江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义,吉林·临江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委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义,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吉林·临江镁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临江市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临江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江市驶多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投入的土地11045.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20016)第267号];压铸车间4371.85平方米(含10吨、5吨吊车各一台);3500吨挤压机1台;光谱仪(型号:ARL4360)1台;3吨叉车1台。财产所在地位于临江市花山镇。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查封财产已由临江市经济局代管)。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含土地、厂房),动产的查封期限为1年(含机械设备)。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2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哲审 判 员 :朱光华代理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