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