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喜林诉被告田喜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林,田喜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李喜林,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官会镇。委托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喜欢,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交通西路。原告李喜林诉被告田喜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娅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喜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喜欢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至9月分别5次向原告借款125000元,并口头保证借款后3个月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再次找到被告催要此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详见借条),但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引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喜欢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喜欢于2012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分5次向原告借款125000元,原告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条一份。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喜林与被告田喜欢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5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喜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喜林借款125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田喜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娅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红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