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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胡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XX与王桂法、何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桂法,何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胡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XX,居民。被告王桂法,居民。被告何意君,居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