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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居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593号原告居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居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居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居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玲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