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居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593号原告居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居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居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居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玲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