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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一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彩霞诉王福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民一初字第2614号原告:张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农历3月份,经人介绍女娶男被告到我家生活,2011年4月24日生女孩王某(甲)。2011年5月20日经政府登记领结婚证。因被告原籍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来临沭打工对其缺乏了解。到我家后,开始表现尚可,后来逐渐暴露出品行恶劣,不务正业,经常在外挥霍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被帝王集团开除。在家中好吃懒做,要钱、偷钱在外鬼混,稍以劝说,被告蛮横无理,扬言要杀我们全家。2011年8月13日下午,被告骑摩托车窜回我们家抢孩子,我把女儿藏起来,被告发怒砸摩托车,并点燃摩托车引起爆炸。我和亲属报警,被告逃窜,至今未回来。综上所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现双方根本无法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所以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孩子,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2011年4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5月20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8月13日离家,至今未归。2013年9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临沭县白旄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女孩王某(甲)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其成长,故应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原告认为其个人有能力抚养孩子,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原、被告的财产的状况,故本案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女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郑沛金人民陪审员  王洪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长峰 来自: